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一切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购买、存放、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严禁非法购买、私自赠送、调拨、借用化学品,或将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二)根据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要求,正确使用与储存化学品,并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品。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时,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四)使用会产生有毒、有害、刺激性物质的化学试剂,或是易挥发试剂,要在通风橱内操作。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需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人双锁”、“双本账”,详细记录购买和使用台帐并保存2年备查。
二、易燃易爆气瓶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使用人须经过安全培训。
(二)可燃气体须配置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防倒灌装置。
(三)使用前须检查气瓶瓶阀和管线是否有泄漏,是否有钢瓶架或其他防倾倒装置。室内通风是否良好;使用中,禁止敲击、碰撞气瓶;使用后,及时关闭总阀。气瓶严禁用尽,须留有余压。
(四)气瓶须在检验有效期限内使用。检验周期分别为: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为二年;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为三年;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为五年。
(五)易燃易爆气瓶须分类储存,不得与助燃气体混放。储存地点须防曝晒、防雨、防雷击、防油脂污染、防热源、防火灾、防腐蚀,防静电。气瓶要有固定装置,不得随意移动气瓶。
(六)定期使用泄露检验装置检查气瓶,配置气体检测仪,带报警装置的气瓶柜,或将气瓶储存于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气瓶仓库。
(七)建议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气瓶的房间安装防爆灯及防爆电器。
三、高温设备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加热、产热仪器设备须放置在阻燃的、稳固的实验台上或地面上,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使用过程中人员不得中途离岗,使用完毕后应按要求关闭设备切断电源。
(三)禁止用电热设备烘烤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塑料等易燃物品。
(四)应在断电后安全温度下,采取安全方式取放被加热的物品。
(五)使用恒温水浴锅时应避免干烧;使用电吹风和电热枪时,不得阻塞或覆盖其出风口和入风口。
(六)使用加热设备要求必须有使用记录,每次使用之前要检查使用的加热设备的加热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实验室废弃物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各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实验室废液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学校规定处理废液。
(二)盛装危险废物的直接包装容器上必须粘贴标签,标注内容包括:中文化学名称(混合物标注主要废物名称)、危险情况、禁忌物。标签标识与容器内危险废物一致,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三)危险废物贮存地点,必须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及应急防护设施。
(四)各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废液废物不得随意丢弃,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