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防止科研类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迅速、高效的处置方案,保护师生人身和实验室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减少财产损失。
第二条 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高等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林业大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北京林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科研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指:全校范围内开展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研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事故发生后,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二)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对学校发生的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各司其职。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四)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北京林业大学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学校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领导、协调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验室类型,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
(二)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保护现场,并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
(四)及时、准确地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四章 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
第七条 为快速、有效处置各类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结合学校特性,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四个等级。
(一)一般事故(Ⅳ级):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在较小范围内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生态环境局部受到影响,凭借事故单位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就可以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二)较大事故(Ⅲ级):指事态较为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较大财产损失,或校园生态环境遭受到一定程度破坏,需要整合学校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三)重大事故(Ⅱ级):指事态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破坏生态环境可能波及校外,需要校外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和北京市应急领导机构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机构密切配合,整合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
第五章 安全事故预防、预警与响应
第八条 各单位应做好科研实验室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的防止事故发生。
(一)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经常开展科研实验室事故演练,完善应急处置方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三)各单位应对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并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和修订。
第九条 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响应 。
事故发生后,各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同时按相关事故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一)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为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二)报告责任人应在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启动事故上报机制,责任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应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
(三)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为:报告人→单位安全责任人→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党政办→学校应急指挥中心→北京林业大学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四)报告的内容为: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类型和人员被困与伤亡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
(五)凡发生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上报,要按照“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客观详实的报告事件,不得隐瞒。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一)发生一般事故(Ⅳ级)时,事故单位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将救援情况向学校应急指挥中心汇报。
(二)发生较大事故(Ⅲ级)时,启动校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助,事故单位全力配合;学校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和救援情况。
(三)发生重大事故(Ⅱ级)时,启动校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助,同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情况,请求指示,并与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和应急机构联系,寻求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和资源支持。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时,启动校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助。同时向北京市应急领导机构和主管部门汇报情况,请求指示和援助,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应急机构通报情况,寻求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和资源支持。
第六章 部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一)发现火情,事故现场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
(二)对于初起火灾,发现火灾的人员应根据其类型,采用合适的灭火器具灭火。对有可能发生喷溅、爆裂、爆炸等危险的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撤退。
1.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固体可燃材料引发的火灾,可采用水直接浇灭,但对珍贵图书、档案须使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剂。
2.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和油脂类化学药品等引发的火灾,须使用大剂量泡沫或干粉灭火剂。
3.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黄沙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
4.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引发的火灾,应使用黄沙灭火。
(三)实验室人员要视火情拨打“119”和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62336110报警求救。报警时,讲明发生火灾的地点、燃烧物质的种类和数量,火势情况,报警人姓名、电话等详细情况,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四)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域,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疏导。
第十二条 爆炸事故应急处置。
(一)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须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二)所有人员应听从安排,有组织的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三)启动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
第十三条 泄漏事故应急处置。
(一)泄漏源控制
1.气瓶泄漏可通过关闭阀门,并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漏处。
2.化学品或废液包装物发生泄漏,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并更换。
(二)泄漏物处理
1.一旦发生泄漏,首先应疏散无关人员,隔离泄漏污染区。若为易燃易爆化学品大量泄漏,应立即切断事故区电源、严禁烟火、设置警戒线,并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请求消防专业人员救援。
2. 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尽可能通过关闭阀门、停止实验、堵漏、吸附等方法控制泄漏源,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
3.处理化学品泄漏可采取以下措施:
⑴围堤堵截。液体化学品泄漏到地面上时会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须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
⑵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汽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可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泄漏液体,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物,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对于气体泄漏,应开窗保持通风,稀释其浓度。
⑶收集。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吸收棉等吸收、中和;泄漏量大时,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物抽入容器内。
⑷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暂存、处置。
第十四条 化学品灼伤事故应急处置 。
(一)化学性皮肤灼伤
1.皮肤被强酸灼伤时,先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相关部位10-15分钟,再用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肥皂液进行洗涤。当皮肤被草酸灼伤时,应用镁盐或钙盐进行中和。
2.皮肤被强碱灼伤时,尽快用水冲洗至皮肤不滑为止,再用稀醋酸或柠檬汁进行中和。当皮肤被生石灰灼伤时,应先用油脂类物质除去生石灰,再用水进行冲洗。
3.皮肤被液溴灼伤时,立即用2%硫代硫酸钠溶液冲洗至伤处呈白色;或先用酒精冲洗,再涂上甘油。眼睛受到溴蒸气刺激不能睁开时,可对着盛酒精的容器注视片刻。
4.氢氟酸灼伤时,先用大量冷水冲洗,再以碳酸氢钠溶液冲洗,然后用甘油氧化镁涂在纱布上包扎。
5.苯酚灼伤时,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4体积10%的酒精与1体积三氯化铁混合液冲洗。
6.新鲜创面上不要任意涂抹油膏或红药水。
(二)化学性眼灼伤
1.迅速在现场使用洗眼器,或直接用流动清水冲洗。
2.冲洗时,眼睛置于洗眼器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
3.如无冲洗设备,可把头埋入清洁盆水中,掰开眼皮,转动眼球洗涤。
4.处理后,及时去眼科医院治疗。
第十五条 中毒事故应急处置。
(一)发生急性中毒应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急救,并向院方提供中毒的原因、毒物名称等。
(二)现场急救处理措施:
1.吸入中毒: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迅速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给予2%-5%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吸氧。
2.经口中毒:毒物无腐蚀性时,要立即刺激催吐,可饮大量清水引吐,或用药物(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引吐。孕妇忌用催吐救援。
对于氯化钡、碳酸钡中毒,可口服硫酸钠。氨、铬酸盐、铜盐、汞盐、羟酸盐、醛类、脂类中毒时,可喝牛奶、生鸡蛋等缓解剂。
3.经皮肤中毒:将中毒者立即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洗净皮肤。
(三)应急救护人员应配置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毒服装、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第七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积极采取措施,尽快使生活、教学、科研、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十七条 事故现场处理完后,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事件调查组带领下,学校、事故单位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善后工作进行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调查结果,对人为原因造成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应急处理联系电话:
保卫处:62338209、62336110(24小时值班电话)
实验室管理处:62337701、62336232
党政办公室:62338279
校医院急救室:62338236、62338337
火警:119
急救电话:120
公安部门:110
海淀区环保局:82571515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北京林业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北林实设发〔2016〕3号)同时废止。
科研实验室事故防范措施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一切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购买、存放、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严禁非法购买、私自赠送、调拨、借用化学品,或将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二)根据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要求,正确使用与储存化学品,并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品。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时,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四)使用会产生有毒、有害、刺激性物质的化学试剂,或是易挥发试剂,要在通风橱内操作。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需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人双锁”、“双本账”,详细记录购买和使用台帐并保存2年备查。
二、易燃易爆气瓶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使用人须经过安全培训。
(二)可燃气体须配置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防倒灌装置。
(三)使用前须检查气瓶瓶阀和管线是否有泄漏,是否有钢瓶架或其他防倾倒装置。室内通风是否良好;使用中,禁止敲击、碰撞气瓶;使用后,及时关闭总阀。气瓶严禁用尽,须留有余压。
(四)气瓶须在检验有效期限内使用。检验周期分别为: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为二年;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为三年;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为五年。
(五)易燃易爆气瓶须分类储存,不得与助燃气体混放。储存地点须防曝晒、防雨、防雷击、防油脂污染、防热源、防火灾、防腐蚀,防静电。气瓶要有固定装置,不得随意移动气瓶。
(六)定期使用泄露检验装置检查气瓶,配置气体检测仪,带报警装置的气瓶柜,或将气瓶储存于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气瓶仓库。
(七)建议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气瓶的房间安装防爆灯及防爆电器。
三、高温设备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加热、产热仪器设备须放置在阻燃的、稳固的实验台上或地面上,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使用过程中人员不得中途离岗,使用完毕后应按要求关闭设备切断电源。
(三)禁止用电热设备烘烤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塑料等易燃物品。
(四)应在断电后安全温度下,采取安全方式取放被加热的物品。
(五)使用恒温水浴锅时应避免干烧;使用电吹风和电热枪时,不得阻塞或覆盖其出风口和入风口。
(六)使用加热设备要求必须有使用记录,每次使用之前要检查使用的加热设备的加热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实验室废弃物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各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实验室废液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学校规定处理废液。
(二)盛装危险废物的直接包装容器上必须粘贴标签,标注内容包括:中文化学名称(混合物标注主要废物名称)、危险情况、禁忌物。标签标识与容器内危险废物一致,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三)危险废物贮存地点,必须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及应急防护设施。
(四)各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废液废物不得随意丢弃,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污染环境。